1月6日—7日,由中國公路學會客車分會主辦,重慶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協辦,以“重視客車安全,推動客車行業健康發展”為主題的2016年中國客車學術年會在重慶召開。
會上,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主任應朝陽以《提高客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預防和減少涉及客車重特大事故》為題,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標準中客車相關修訂內容進行了深入解讀。
一、 推動駕駛輔助系統的應用
1、車長大于11米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應裝備符合標準規定的車道保持輔助系統(LKAs),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49個月開始對新定型車實施。
2、車長大于11米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應裝備符合標準規定的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37個月開始對新定型車實施。
二、 擴大強制應用的主動安全裝置/安全管理裝置種類及車型要求
1、車高大于等于3.7米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應裝備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對新生產車實施。
2、客車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
3、客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
4、車長大于9米的客車,采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應大于等于850kPa,且裝備有空氣懸架或盤式制動器時還應大于等于1000kPa,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對新定型車實施。
5、所有客車應裝備具備行駛記錄儀,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校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以外的其他客車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6、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還應裝備車內外視頻監控錄像系統。
7、專用校車、車長大于9米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8、車長大于等于6米的客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當行駛速度超過允許的最大行駛速度(允許的最大行駛速度不應大于100公里/小時)時通過視覺和聲覺信號報警,但具有符合規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的除外。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9、所有車長大于9米的客車應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
10、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所有座椅,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均應裝備汽車安全帶。
11、客車應裝備駕駛人汽車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當駕駛人未按規定佩戴汽車安全帶時應能通過視覺和聲覺信號報警,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三、 從便于逃生和救援的角度強化了部分車身結構要求
1、客車車底行李艙(如有)凈高應小于等于1200毫米,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2、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裝備單燃油箱,且單燃油箱的容積應小于等于400升,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3、客車(乘坐人數小于20的專用客車除外)踏步區域不應設置座椅(專用校車在踏步區域設置的照管人員折疊座椅除外),乘客通道內不應設置供乘客使用的折疊座椅,應急門引道處前排座椅靠背即使調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應急門引道空間。
4、客車座椅(專用校車的學生座椅除外)在車輛橫向上不應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
5、客車不應安裝有其他固定、鎖止應急門的裝置。
6、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車身兩側的車窗,若洞口可內接一個面積大于等于800毫米×900毫米的矩形,應設置為推拉式或外推式應急窗;若洞口可內接一個面積大于等于500毫米×700毫米的矩形,應設置為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并在附近配置應急錘或具有自動破窗功能。
7、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車長大于9米時車身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2個外推式應急窗并應在車身左側設置1個應急門,車長大于7米且小于等于9米時車身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1個外推式應急窗;外推式應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應標記有擊破點標記,鄰近處應配置應急錘。車長大于9米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車身左右兩側至少各有2個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車身兩側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總數小于等于4個時為所有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具有自動破窗功能的,應視為滿足要求。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四、 進一步嚴格了客車滅火防護要求
1、客車的滅火裝置配置應符合GB《客車滅火裝置配置要求》的規定。
2、車長大于等于6米的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應能監測動力電池工作狀態并在發現異常情形時報警,且報警后5分鐘內電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3、安裝有客艙固定滅火系統的公共汽車,其客艙固定滅火系統的性能應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公共汽車客艙固定滅火系統》(GA1264)的規定。
五、 明確了設有車內隨行物品存放區的公路客車的相關技術要求
1、車長小于等于7.5米的公路客車,若在車內設有隨行物品存放區,則存放區面積應大于等于乘客區面積的20%并小于等于乘客區面積的25%,且存放區與乘客區之間應有安裝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柵有效隔離,隔板或格柵的安裝高度應至車內頂部,格柵的網眼尺寸應小于等于100毫米×100毫米。
2、設置了符合規定的車內隨行物品存放區的公路客車的后輪若采用單胎,則后輪的輪胎名義寬度應大于等于195毫米。
3、設置了符合規定的車內隨行物品存放區的公路客車,限速功能或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應小于70公里/小時。
六、 從強化客車運行管理角度調整了部分要求
1、增加了專用客車的術語和定義:設計和制造上用于載運特定人員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車,如專用校車;也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座位數(包括駕駛人座位)超過9個的專用汽車。
2、對具有電子控制單元(ECU)的汽車,其至少有一個ECU應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且記載的特征信息不應被篡改并能被市場上可獲取的工具讀取。
3、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等于56人。
4、車長大于等于6米的客車應在車廂后部噴涂或粘貼/放置放大的號牌號碼。
5、具有車底行李艙的客車,應在行李艙打開后前部易見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標有所有行李艙可運載的最大行李總質量的標識。
6、客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座位數、站立乘客人數及車內座椅布置示意圖。
7、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50%,且除符合GB30678規定的客車用安全標志和信息符號外,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8、客車乘坐區的兩側應設置車窗。
9、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應安裝供站立乘客用的護欄、扶手等裝置,且護欄、扶手等裝置的數量應與核定站立人數相適應。
10、汽車(無駕駛室的汽車除外)應在前風窗玻璃不影響駕駛視野的位置設置微波窗口,以保證汽車電子標識的規范安裝和數據的有效讀取。
11、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配備1件反光背心,車長大于等于6米的客車還應裝備至少2個停車楔(如三角墊木)。
七、 此次標準修訂未涉及的問題
1、客車地板鋪墊材料的阻燃性能要求;
2、客車燃油箱的側面碰撞防護要求;
3、高低板的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站立人數核定;
4、專用客車車內布置的特殊要求。